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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资格核验告知单

点击量: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住建委     时间:2018年05月11日    作者:站点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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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资格核验告知单 

一、购房资格核验申请方式: 

二手房购房人可亲自或书面委托他人到昌平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申请核验,也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网上申请核验。 

二、 申请购房资格审核程序: 

取单项服务号 → 提交资料 → 受理 → 系统核验 

三、申请住宅类购房资格核验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应提供军(警)身份证原件,军(警)官证、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已婚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有未成年子女提供子女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 

4.在本市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婚姻证明、户籍证明、购房人居住证(居住登记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5.买方为集体户口的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复印件,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户籍保管部门印章。集体户口落户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长方形印章,其本人页上公章应为“安外大街派出所”或“东华门派出所”; 

6.港澳台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和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符合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 

7.外籍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护照或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经认证的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在国外结婚),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符合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 

8.购房人户籍证明显示离异,当事人提出未成年子女归离婚另一方抚养,应提交离婚证及经婚姻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9.购房家庭有未成年子女,户口簿户主不是其父母的,另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公证处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 

四、申请商办类购房资格核验所需材料 

提交购房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 

五、购房资格核验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 

六、购房资格核验结果告知: 

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事务中心受理购房资格核验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购房资格核验告知单》,申请人可凭核验编号登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www.bjjs.gov.cn)或持本人身份证到昌平区不动产登记大厅32号窗口查询核验结果。 

提示: 

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或个人,须在30日内完成网签或赠与手续;超过30日的,需重新进行购房资格核验方可进行网签或赠与。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住宅类购房资格审核,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市户籍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不得单独作为购房人。 

港澳台及外籍家庭申请住宅类购房资格审核,需在出入境管理局有在境内居留或工作一年的信息。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来往内地通行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八、委托、公证和认证 

1.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并注明日期。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资格审核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北京市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九、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以备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申请材料应当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3.填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4.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家庭购房申请表结果后,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5.婚姻关系证明应当为《结婚证》。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无法补领的,可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或者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7.北京市住建委购房资格复核电话:59958692 

8.昌平区住建委房屋交易事务中心购房资格咨询电话:801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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